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61號
TPDV,110,建,61,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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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義震建築師事務所即張義震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園建築師事務所莊淵源、力園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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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