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341號
TPDV,110,司聲,1341,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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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李林素珠
李郁芬
李郁苓
李郁蕙


相 對 人 林戀 原籍設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郵 寄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辦理應受補償金額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影本、臺南○○○○○○○○○函 及戶籍資料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查訪相對人有無住於臺南市○○區○○○ 路000號,經復以,據鄰人稱相對人已移居美國,未具住於 臺南市○○區○○○路000號,再佐以內政部移民署函復以,查無 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等情。是聲請人主張其非因過失而不知相 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可以相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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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