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95號
TPDV,110,司聲,1295,20211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相 對 人 默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涂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7 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1/1頁


參考資料
默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