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80號
TPDV,110,司聲,1280,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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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相 對 人 家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又禎(原名劉家祥)


顏雅玲

相 對 人 劉又禎(原名劉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26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 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 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解散之有限公司,倘公司未 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經查相對人家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 9月27日經授字第095329863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 未呈報清算人,章程未有清算人之規定,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臺灣新北地方法函在本案卷可按。是家義精密 工業有限公司解散後,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相對人 家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股東有劉又禎(原名劉家祥)、顏 雅玲等2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依前開規定, 應以全體股東劉又禎(原名劉家祥)、顏雅玲為相對人家義 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4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 擔。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6元,故相對人家義精密工業有 限公司、劉又禎(原名劉家祥)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4,26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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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