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784號
TPDV,110,司票,18784,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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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784號
聲 請 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方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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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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