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286號
聲 請 人 徐如瑋
相 對 人 吳麗瑩(原名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828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09年10月17日 306,672元 109年11月5日 TH0000000 002 109年10月16日 437,030元 109年12月5日 TH0000000 003 109年10月16日 459,800元 110年1月16日 TH0000000 004 109年10月17日 739,303元 110年2月5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