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7857號
TPDV,110,司票,17857,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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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85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羽浩李育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育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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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