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7857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羽浩、李育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李育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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