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6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奇軒、曾千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千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曾千育系統顯示為
「曾千■」,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