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086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麗嬌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 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0年11月9日始行 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