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84號
TPDV,110,司拍,284,20211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張華裕
相 對 人 王伯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①民國109年8月27日、②10 9年10月5日、③110年1月4日、④110年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①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②6 00,000元、③1,200,000元、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 人,分別擔保①109年8月26日、②109年9月28日、③109年12月 7日、④110年2月1日之金錢消費貸款,清償日期分別為①109 年11月26日、②109年12月27日、③110年3月6日、④110年2月2 8日,並均經登記在案。經聲請人催告後,相對人並未依約 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及借據影本、存證 信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 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經催告未 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 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 1,280.29 67/10000 2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1 250.75 67/10000 3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2 165.65 67/10000 4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3 555.53 67/10000 5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4 154.79 67/10000 6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49 1,822.91 67/10000 7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49-1 50.44 67/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1 1011 新北市新店區大新街7巷12號 行政段424-1、449、449-1地號 加強磚造 4層 1層 62.46 1/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