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深坑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相 對 人 許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137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 400,000元,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9年9月5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尚欠155,558元,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 據、貸放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及支付命令影本等件為證。本 院於110年10月25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 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43-4 2,861.00 1/25 2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94-6 2,100.00 1/25 3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94-8 2,304.00 1/25 4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94-14 8,487.00 1/25 5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100-1 2,834.00 1/25 6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118-1 2,575.00 1/25 7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蛇舌子 182 5,228.00 1/25 8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 月扇湖 102 26,366.00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