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聲 請 人 黃振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股票號碼究為附表所載之號碼?抑為股票掛失函所載之 號碼?(由於聲請人附表所載之股票號碼與掛失函所載之股 票號碼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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