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195號
TPDV,110,司催,219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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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黃振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股票號碼究為附表所載之號碼?抑為股票掛失函所載之
號碼?(由於聲請人附表所載之股票號碼與掛失函所載之股
票號碼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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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