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SCAA0000000)發票日與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
「110年8月9日」或「110年8月12日」?)。
二、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0年8月9日」,請重新提出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0年8月12日」,請重新提出聲請
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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