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071號
TPDV,110,司促,2007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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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蓁(原名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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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