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祐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