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907號
TPDV,110,司促,1990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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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金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郭金煌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
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
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0年10月26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48,14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4
23元為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6日
之消費款,新臺幣17,59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12
7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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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