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769號
TPDV,110,司促,19769,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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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泳旭(原名林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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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