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沛心(原名蘇綉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