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760號
TPDV,110,司促,19760,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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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城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832元余城燁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余城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8日止累計58,405元正未
給付,其中54,832元為消費款;3,57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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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