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玉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