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豫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