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廖淑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玖佰伍拾貳萬貳
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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