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詠婷(原名雷婷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