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604號
TPDV,110,司促,19604,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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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338元紀曉菁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9575元紀曉菁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紀曉菁於民國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
1月17日止累計17,706元正未給付,其中16,338元為本金;1
,27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紀曉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累計55,288元正未給付,其中4
9,575元為消費款;4,51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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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