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玫甄
温文興
鄧蕙容
一、債務人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28元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728元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28元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3728元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01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3728元鄧蕙容、温文興、温玫甄自民國111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附件:
(一)緣債務人庙玫甄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庙文興、鄧
蕙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
63,15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6月1日已屆還款期
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
%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
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
%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庙玫甄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
72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庙文興、
鄧蕙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