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555號
TPDV,110,司促,1955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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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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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