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455號
TPDV,110,司促,19455,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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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曾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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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