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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