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內所載之證物。(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
6日聲請狀內未附所載之證物,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聲請人向相對人依兩造所立土地買賣(下稱系爭契約)匯款
及支付價金相關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數額之計算方式(請列出
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