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蓮
楊秋萍
陳玉珠
洪敏玲
吳志鴻
何珮雲
黃歆瑀
劉蘭芝
吳孟武
嚴璧山
陳子能
林美君
黃依莉
梁漢銘
謝宜芳
林春輝
蘇裕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君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貳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子能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璧山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孟武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蘭芝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陸佰
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歆瑀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珮雲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志鴻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敏玲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參拾
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秋萍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壹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依莉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貳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裕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玖佰捌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春輝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玖佰零
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宜芳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漢銘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伍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蓮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壹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十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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