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肆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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