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99號
TPDV,110,司促,19199,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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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育祐
黃秋茂

一、債務人蔡育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蔡育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
秋茂清償之。
二、債務人蔡育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參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育祐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秋茂清償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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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