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57號
TPDV,110,司促,19157,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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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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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