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38號
TPDV,110,司促,19138,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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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深坑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參萬零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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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