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10號
TPDV,110,司促,19110,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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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李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9110號)
緣債務人陳李秀枝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
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4月03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67,20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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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