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江
林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