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55號
TPDV,110,司促,19055,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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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崔仲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佳馥(即崔孟珍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繼良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崔孟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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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