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06號
TPDV,110,司促,1900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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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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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