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04號
TPDV,110,司促,1900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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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晉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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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