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應計付新
臺幣壹佰零伍元之預借現金手續費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元之
國外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