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0年11月22日陳報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請求新
臺幣(下同)22,005元,與110年11月9日聲請狀請求金額
22,500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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