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53號
TPDV,110,司促,1885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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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衍鋒律師(即黃仁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黃仁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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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