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恩(原名劉胤輝)(即劉原榮之繼承人)
劉宥均(即劉原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連心瑜(原名連美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原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