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10號
TPDV,110,司促,18810,2021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筱芸(原名林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林筱芸(原名林福梅)於民國92年07月07日向聲請
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
發卡至民國110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15,511元整
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