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維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