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710號
TPDV,110,司促,18710,202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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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嚴子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零壹萬貳仟參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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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