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92號
TPDV,110,司促,18692,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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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美美
張達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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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