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89號
TPDV,110,司促,18689,2021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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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俐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螢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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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