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䜜錡
陳澐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