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資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930元自92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329381元自民國110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緣債務人蘇資源於87年0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56,9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